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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潘律师谈谈寿险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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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潘律师谈谈寿险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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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潘律师谈谈寿险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

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及为代表,不支持寿险保单被强制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明确指出,“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不同意退保的,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第449条中明确指出:“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和被执行人对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予执行;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为代表,支持寿险保单被强制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同时明确包括了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以及依据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以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另外,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中明确指出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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